农村没有土地使用证的,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工作人员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并核发土地使用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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