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户口登记机关在办理适用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公民迁往其他户口登记机关的证明时,必须在《临时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注明该人迁往的常住地名称。
法律依据:
《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临时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户口登记机关造册保存。适用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公民,遇有迁出本户口登记机关辖区,或者死亡、失踪,或者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和被劳动教养以及被羁押等情况时,其《临时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户口登记机关另行造册保存。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