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结婚登记需要以下的证件,具体如下: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1)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2)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
(3)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
4、二寸彩照3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结婚登记处有宝利来快照服务;
5、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以及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持初级法院判决书的,还需带好初级法院判决生效的证明;
6、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
7、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如果没有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