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户口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父母本人的户口簿和 居民身份证 ; 2、婴儿的出生医生证明; 3、父母的结婚证明。对符合落户条件的,可以向申报户口登记地 公安派出所 ,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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