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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强迫交易怎么办

2024-04-09 来源:客趣旅游网

消费者有权自己决定是否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当遭遇强迫交易时,消费者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何谓强迫交易行为?

强迫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迫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者接受其服务,从而使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受到侵犯的行为。强迫交易行为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强迫交易行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构成本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罚》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强迫交易罪是如何认定的

(一)符合以下要件的就应当认定强迫交易罪:

1、主体为一般主体;

2、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3、侵犯的客体是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和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强迫交易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强迫交易罪在实施过程中,因行为人的暴力可能致人伤亡。如果致人伤亡的,尽管在强迫交易罪与伤害(包括故意与过失)、杀人(故意与过失)罪之间有牵连关系,但是不应当以牵连犯处罚原则处理,而应当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理由主要在于,强迫交易罪的法定罪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法定刑期是较低的,可见其中没有包含牵连他罪并以一罪处断的刑期,也就是说,如果遇到牵连犯他罪而以强迫交易处罚时,其三年的最高刑吸收不了他罪之刑,因而如以一罪处断将罚不消罪、依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对此种情况作数罪并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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