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包括诊疗费、药品费、住院费。以实际发生医疗费用为准,需要相关的收费凭证证明。
2、住院伙食费。
每人每天50元,最低不低于每人每天35元。依据是《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2款,《广东省因公出差补助标准》第13条。
3、交通食宿费。
因工伤诊疗、康复及住院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以实际发生的交通食宿费为准,需要相关的收费凭证证明。
4、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轮椅等辅助器具。辅助器具的费用以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为标准,工伤职工选择的产品比普及型贵的,超过部分自付。
5、停工留薪期工资。
发生工伤后,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疾病以及身体恢复需要的合理时间内,不用上班,但是原单位照常发放工资,直到医疗终结。停工留薪期的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6、生活护理费。
(一)生活护理费;
按照广东的工伤保险规定,被鉴定为1级至4级伤残,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职工,可以获得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按以下方式计算(按月发放):
1、生活自理障碍一级=职工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60%;
2、生活自理障碍二级=职工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50%;
3、生活自理障碍三级=职工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40%;
4、生活自理障碍四级=职工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30%。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主行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即等级越低生活自理能力越低。
(二)生活护理期限。
至工伤职工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3款。
7、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我国进行工作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的,我国的劳动法律规定这类人属于相关的工伤范围。我国的劳动法律对这类人的受害情况进行相应的补偿。补偿费用包括相应的劳动者发生的实际费用,对这类人进行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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