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不得隐瞒、坐支或挪用。对截留、坐支或拖延不交等行为,财政部门有权扣拨其经费或通知银行从其存款帐户中扣交。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所需办案补助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的财政支出预算,由执法部门编报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禁止以任何形式对罚款收入进行提留或分成;除规定的对办案有功人员奖励以外,禁止执法部门以任何形式将罚款收入与执法人员和单位利益挂钩。对企业的罚款,应从企业的利润留成中列支;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应从该单位的自有资金列支;对个人的罚款,一律由被处罚人承担,任何单位不得报销。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什么?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罚款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外,均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登记立案。行政执法部门认为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追究责任的,予以登记立案;
2、调查取证。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向行为人询问并向知情的公民、组织了解违法事实,搜集有关的证据材料;
3、听取申辩。向行为人说明给予罚款的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听取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4、作出处罚决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实施罚款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及时送达被处罚人。
三、行政罚款决定书包括哪些事项?
罚款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被处罚人姓名、住所或者被处罚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基本情况;
2、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
3、罚款处罚的理由、依据;
4、处罚决定;
5、处罚决定的执行期限;
6、对罚款处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7、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印章、执法人和日期;
8、其他应注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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