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会判刑。一般作为员工只拿普通工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会被判刑。
一、赌博罪与聚众赌博罪有何区别
赌博罪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赌博罪的特征:
1、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于聚众赌博的,只有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才能成为赌博罪的犯罪主体,其他参加人不能构成本罪。对于以“赌博为业”的要求是反复参与赌博从而形成一种习癖的人才能成为赌博罪的主体。
2、赌博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风尚和社会的管理秩序。
3、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要具有营利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聚众赌博或者说一贯参加赌博的行为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4、客观方面:赌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行为人只要构成以上条件或者之一就能构成赌博罪。
聚众赌博罪的特点: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二、与微信赛车赌博有技巧吗有关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就属于开设赌场行为。只要参与赌资累计金额达到5万元,获利抽成5000元的,即可构成开设赌场罪。参赌人员每人赌资累计2000元的,涉嫌赌博,即可行政拘留。
三、在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1)我国的刑罚还是十分的人性化的,对于从犯的量刑采取减主义。简单的说对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和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对于从犯的处罚是减轻还是免除处罚,都要按照实际犯罪案件的性质和对这次案件所起到的作用等方面来最终确定的。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开设赌场会被判定怎么样的罪责,根据我国《刑罚》第三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写道,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如若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营利为业的,会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下或公然开设赌场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后如果情节十分严重的,则处年份相应提高了,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还要处罚金。
一般来说开设赌场罪主犯的认定都会根据实际的情况以及公安所搜集的相关证据来综合判断最后决定。
在现实案件中大多数的开设赌场罪和聚众赌博都是有一定的联系的。主犯一般都是那些赌徒的组织者,拉拢和聚集各方的人来赌博为他们提供场地和用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第七条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设置游戏机,单次换取少量奖品的娱乐活动,不以违法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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