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的树木被人砍了,可以要求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犯罪构成如下:本罪名的主体要件和滥伐林木罪的一样,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在主观要件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也就是不知道树木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采伐、毁坏的,不构成本罪。因为这类犯罪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等禁止性法律法规的犯罪,所以要求嫌疑人明知该行为禁止而为之的才构成反此罪。假如说不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砍伐去自己做柴火或者做一些简单的用途,可能只会构成盗窃罪。关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以何为目的,在所不问。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有的是以营利为目的,有的仅仅是为了搭建住宅而用,有的是为了采集标本科学研究而用,但无论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予以采伐、毁坏的,主观上即存有故意。所谓“非法采伐”,是指违反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允许擅自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所谓“毁坏”,是指毁灭和损坏,亦即使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的行为,如造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数量减少、濒于灭绝或者已经绝种等。这两种行为方式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兼并实施,只有行为中任意一种的,即可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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