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由是民商法的基石,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对恶意竞争、滥用权利等负面影响应干预调整以实现合同正义。《民法典》赋予当事人约定违约条款权利,但对过分高违约金也有限制规定。违约责任是补偿性的,本质是对因违约而受损失的当事人进行补偿。
法律分析
以合同自由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民商法的基石。现代合同理念充分尊重当事人缔约自由的权利。特别是在商事审判中,人民法院更应当谨慎介入当事人自治的领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最大限度地维护交易的稳定性。然而,合同自由并非绝对。对于因合同自由而引发的恶意竞争、追逐暴利及其所导致的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滥用权利等负面影响,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干预和调整,以实现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的平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赋予了当事人协商约定违约条款的权利,允许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体现了缔约自由的宗旨。同时,依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亦做出了限制性规定。违约责任的基本性质为补偿性,其本质是对因违约而受损失的当事人以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条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该内容由 任瑞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