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失业金可以领的月份数,与所缴纳的年限成比例,具体如下:
1、在失业之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员工与用人单位缴纳失业金的年限在1年到5年之间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2个月,原因如下:
(1)法律规定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2)法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员工与用人单位缴纳失业金的年限在5年到10年之间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18个月;
3、员工与用人单位缴纳失业金的年限超过十年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24个月;
4、如果再就业之后又再一次失业的,会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相关法规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综上所述,劳动者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满足相应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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