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一、债务人设定抵押担保责任如何承担呢
1、物保由主债务人提供:先主后次
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应当首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物保由第三人提供:没有先后顺序
(1)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在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二、反担保人是什么意思
反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追偿权可以实现,债务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为了防止债务人在履行清偿义务时出现下落不明或者无法履行清偿义务的情况,在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不能得到有效追偿的,然后设立一名反担保人,用来保证保证人追偿权的有效行使。保证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赔偿,也可以要求反担保人偿还担保人代表债务人承担的相应担保责任。
三、担保人无力偿还如何处理
面对暂时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担保人应积极与债权人协商,要求分期还款或延期还款。如果一般担保人被起诉还款,首先要看是否有先诉抗辩权。如有,可主张债务人先履行的抗辩,也可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执行的财产信息,免除相应的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一般担保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使财产无法执行的,担保人不再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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