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离婚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协议,重新分割财产。
二、认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是错误的,可以要求重新分割。
上述“重新分割”情形特指夫妻一方诉讼离婚后,对既定的财产分割法律文书(判决或者调解书)表示不满,要求进行重新分割。因此情形涉及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推翻,因此涉及的程序性法律要求较多,要求:
1、必须具备法定事由;
2、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一般应在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
3、必须向法定机构提出。
三、离婚时应当分割但没有正确分割的财产,可以要求重新分割。
此种情况下适用的法律情形特指: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比如一方隐藏其持有的大额保单或者通过作伪证、虚假诉讼等方式虚构债务或者将名下资产转移至境外等。实质是指对应该予以分配的财产采取不正当手段使另一方不知情或者无法获得。
四、对于离婚时没有分割处理的财产,可以要求重新分割。
此种情况下适用的法律情形特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于某部分双方均知道但达不成一致分割意见或者因各种原因暂未作分割处理的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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