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条件有:
1、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农村企业集体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抵押财产处置;
2、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农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3、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下列程序: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对抵押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确认土地估价结果;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申请抵押登记;审核、登记;核发抵押证明书;
4、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农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经抵押土地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
5、抵押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抵押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评估结果应当报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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