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了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已登记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先登记先受偿;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同时设立抵押权和质权的,按登记、交付的先后顺序确定清偿顺序。
法律分析
抵押权的受偿顺序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拓展延伸
抵押权优先级解析及相关权益保障
抵押权优先级解析及相关权益保障是指在抵押物被拍卖或处置时,各种债权人按照特定的顺序进行偿还。根据法律规定,优先级较高的抵押权人在偿还中享有优先权,确保其债权得到充分保障。这种安排有助于维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按照其抵押权的优先级获得偿还。同时,相关法律和条款也提供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犯。这些措施包括抵押物评估、抵押登记、合同约定等,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确保公平公正的偿还顺序。
结语
抵押权的受偿顺序规定确保了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优先级较高的抵押权人在偿还中享有优先权。相关法律和条款提供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包括抵押物评估、抵押登记、合同约定等,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犯,并确保公平公正的偿还顺序。这种安排有助于维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按照其抵押权的优先级获得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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