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职工产假最高可休7个月
据法晚记者了解,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振刚介绍,从前,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大体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本市法规规定的30天晚育假以及经单位批准可享受3个月独生子女奖励假。根据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国家删除了晚育和独生子女的相关奖励假,要求给予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和其他福利待遇。
为此,北京新修订的计生条例中规定,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相当于用生育奖励假取代了原有的晚育假。
与此同时,刘振刚说,生育假制度应当在维护产妇和婴儿身心健康与保障女职工就业平等权之间寻求适当平衡,同时考虑社保基金以及用人单位的负担能力,并与现行制度保持一定延续性。因此,条例中增加一款,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这主要考虑的是在不过度增加单位负担的前提下给予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灵活安排的时间。刘振刚说。
这意味着,女职工最高可享受长达7个月的产假。
二、增加15天配偶陪产假
与此同时,新修订的条例中还增加了配偶的“福利”。规定,女职工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此外,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婚假“3+7”天没“缩水”
针对去年年底准新人扎堆登记“抢”晚婚假,法晚记者注意到,此次新修订的计生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并未让婚假“缩水”。尽管条例中不再规定“职工晚婚的,增加奖励假7天”。但却增加了“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的规定。这意味着,新人的婚假与之前相比,仍然是3+7天,并没有减少。
四、已领独生子女证仍享10元奖励
本着“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修订后的计生条例中规定,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一系列奖励和优待。包括,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光荣证之日起发至独生子女满十八岁止;此外,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18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此外,优待政策还包括,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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