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纳入名单的时间取决于失信情况。民事执行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被执行人或财产在外地时可委托当地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在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则中止执行,不成立则驳回。对裁定不服可进行审判监督程序,与裁定无关的可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执行的具体细则。
法律分析
进入失信人员名单,强制执行的时间要看失信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受到强制执行的人有能力履行和不履行有效法律文件所确定的义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时限为两年。受执法者通过暴力或威胁阻碍或抵抗执法,情节严重或有多种不诚实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到三年。如果不信任者主动履行确定有效法律文件的义务或自愿纠正不信任行为,则法院可以提前将其删除。
民事执行,又称为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
民事执行是人民法院依法对负有义务但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一种诉讼活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时限为两年,严重情节可延长一到三年。如被执行人自愿履行义务或纠正行为,法院可提前删除。被执行人或财产在外地的,可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异议,法院应及时审查,成立理由中止执行,不成立驳回。如不服裁定,可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文书由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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