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里没有周末装修相关的约定,但是对业主装修有一定的要求。依据法律规定,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但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已交付居住的小区进行装修时,周末是不可以装修的。即便是在平时,也必须限制装修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避免环境污染。如平日装修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时间规范。从中午12:00 到下午2:00,以及从下午6:00 到次日早上8:00,不能有嘈杂的施工,但是在这些时间段可以进行钻孔和挖掘。
总体来说,双休日施工时间要短一些,或者不进行施工的,物业公司应加强对住宅装修活动的日常巡视,当有业主和使用人入住的,应当督促装修的业主、使用人或施工单位遵守施工作业时间,在晚间18点至次日上午8点或节假日等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行为。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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