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并且影响了其自身债权的实现,那么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代位债权必须已经到期且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如果债权人债权尚未到期,但是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 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