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受贿犯罪的区别如下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犯罪从犯罪构成来看,主要有以下不同之处:在犯罪主体上前者为一般主体,后者为特殊主体;在客观方面上前者利用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后者是利用本人的职务便利实施;在谋取利用方面,前者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后者仅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罪共犯的最大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有共谋即犯意联络。
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规定的主要目的的并不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受贿犯罪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而是在没有证据表明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利用其职务行为或者地位、影响力进行受贿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此,对于相关证据没有达到能够证明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具有共谋等意思联络时,就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近亲属、关系密切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则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可能构成渎职犯罪或者其他违纪行为。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否认与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人存在共谋,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共谋将不仅影响对双方的定罪量刑,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罪与非罪的问题。
在司法实务中,认定双方有犯意联络的情形:
(1)国家工作人员与关系密切人共谋,分工合作,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关系密切人索取或者收受财物。
(2)关系密切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的。
(3)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关系密切人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其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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