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可以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等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一系列的保全或者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还可以再延期三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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