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签订哪种合同根据实际用工形式决定而并非由员工是否同意缴纳社会保险来决定,用工风险并非来自签订劳动合同。
认定劳动关系的三要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其次,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建议公司按时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员工签署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声明和协议是否有效
实践中经常有单位与员工书面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或要求员工确认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中签字。确认此类协议或承诺书的效力,实践分歧很大。一方面,它往往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少地方司法实践中,考虑到当地的社会保险实际缴纳情况,会有条件的认可此类协议的约定的效力。另一方面,社会保险缴纳过程,伴随着国家利益,并非员工、用人单位双方可以约定,长远趋势来看,司法裁判部门会更倾向于以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否定此类协议或承诺的效力。
试用期内员工不缴纳社会保险怎么办
缴纳社会保险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和劳动者的强制性义务。员工自入职之日起就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的一部分,企业应当依法为试用期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国家强制规定给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有哪些
国家强制规定给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延伸知识】企业不能为职工只缴纳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后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及时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缴社保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或其银行查询其银行账户,并可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由谁负责缴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与劳务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是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为其员工依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条第3款规定:“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第14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3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第4条第7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该内容由 方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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