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摩托车不报废不能销户。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除,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除。
法律依据: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车应当报废:
1.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
2.使用年限达到8 —10年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7 —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具体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以上使用年限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3.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4.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公告》确定的相应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二十的;
5.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6.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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