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本罪的对象是财产、回扣和手续费。所有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主要包括有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商品、商品、证券、货币等。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表现有两个内容:
1、索取、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比如商业银行利用发放贷款的职务之便,向申请贷款的单位和个人索取利益费、回扣等,主动向他人索取;接受是指非主动接受;为他人谋取利益不仅包括非法利益,还包括合法利益。至于是否实现了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影响本罪成立。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索取、收受他人大量财物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2、在经济交流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和手续费。国家机关、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实施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但索取、收受的财物不符合定罪标准,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按照一般单位的贿赂行为处理,不应当按照犯罪处理。此外,对于已经实施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应当按照犯罪论处在账上记载收受回扣和手续费,也不应当按照犯罪论处。
(3)主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直接故意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动机,目的单位受贿罪的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授权或者同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故意收受或者索取贿赂,是法人整体意志的体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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