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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破产重组

2020-09-14 来源:客趣旅游网

法律主观:

1、参与 破产清算 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 有物权担保的 债权人 、 债务人 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均参与重整;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 清算 组。 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 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3、对 担保物权 的限制不同。 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 4、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 在重整中,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可管理其财产,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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