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如下: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纠纷;
3、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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