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认定(要件):
1.必须发生在道路上:
道路:公路、城市道路、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桥梁、隧道、轮渡等道路附属设施。
非道路: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机关、学校等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通道。(不属于交通事故)
2.必须由车辆造成的:(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
机动车:动力装置驱动、牵引的供人员乘用、运输物品、专项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如: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
非机动车:人力、蓄力驱动,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车轮椅,电动自行车等。
3.时间上:车辆运行过程中。
4.必须有损害后果
5.主观上:只能是过失、意外(双方均无过错)。
排除情形:
1.军用车辆野外演习中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害;
2.农机车辆在田野或场院中作业、往返作业区的途中轧死、轧死本单位参加劳动的人员。
3.汽车和汽车专用车辆在施工现场、厂矿、企业内部所发生的事故。
4.利用交通自杀、制造撞车事件。
5.机关、企业内部等交管部门无义务管理的情况下的轧死、伤事故。
6.道路、广场等临时作为集体游行、文化娱乐场所而发生的挤死、踩伤事故。
二、责任分担
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的情形: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
2.逃逸的;
3.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三、赔偿责任主体(赔偿义务人)
1.交通事故责任者——行政法概念
2.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民法上的概念,可能是如下人员:
①交通事故责任者
②车辆所有人
③其他对车辆由支配权的人
④取得运行利益的人
▲车主:车辆所有人(购车后办理车辆登记的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
①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一致:
②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致:(如:未及时过户)
▲肇事者:
①车主与肇事者一致:
②车主与肇事者不一致:通常肇事者要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运行支配理论:
运行利益归属理论:
▲保险公司:
①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
对象: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限额: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规定:
有责任:死亡赔偿限额110000,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共计122000元。
无责任:死亡赔偿限额11000,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共计12100元。
特点:强制投保、强制承包、不以被保险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为前提。
效果:被保险人在该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予以免除。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法定(法律直接规定)、独立请求权(可单独起诉保险公司)。
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情形:《条例》24条——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垫付后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抢救费用超过限额;
肇事车未参加交强险;
肇事后逃逸
③交强险免责事由:《条例》21条
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无证驾驶、酒驾、被保车辆被盗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之后保险公司对致害人有追偿权。
④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害)
商业保险合同:5、10、20、30、50、100万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等不同档次限额。(与交强险不冲突)
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仲裁诉讼费可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不超过30%责任限额)。
责任免除范围:
被保险人、本车驾驶人、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论被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无证驾驶、驾驶证与车型不符、其他无有效驾驶证的。
专业机械、特种车无国家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
驾驶营业型客车的,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件;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使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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