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主要分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自愿解散程序为:(1)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且该决议要以重度特别决议进行;(2)董事、监察人申请解散登记。
强制解散程序为:(1)董事会通知股东。在公司解散开始后,除破产原因外,董事会应立即公告通知股东并以专函形式通知记名股东。若因为破产原因而解散,由法院出具公告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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