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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人对退伙前后债务的承担问题

2022-06-21 来源:客趣旅游网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全部合伙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在发生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事项,应向工商机关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法院在合伙债务诉讼中认定退伙、入伙及有关责任承担,通常以工商变更登记为依据,认定退伙之事实及债务清偿责任。某合伙人事实上退伙,但未清算合伙企业或办理变更合伙企业的工商登记时,对合伙债务的承担如何认定?对此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历来存在多种意见。意见1认为,原全体合伙人即实际经营者及退伙人对外仍承担连带责任。其理由是退伙人虽然不再参与合伙经营,但没有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收回投资资金、未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所以个人退伙并未改变合伙企业的性质,仍应一体承担责任。意见2认为,应由实际经营者承担债务,退伙人对退伙后发生债务不承担责任。其理由是即使退伙人在当时没有收回投资款和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应从客观实际出发认定退伙事实,退伙人对退伙后发生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意见3认为,原则上应由实际经营者承担退伙后发生的债务,但如退伙以后债务是为支付退伙前债务或基于退伙前合伙事务而产生的,则退伙人与实际经营者仍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虽较有利于保护第三人利益,但对退伙人有失保护,加重了其责任;第二种意见虽然注意到对退伙人的保护,但未能照顾各方面利益;第三种意见同时考虑到实际情况和各方面利益衡量,较可取,人民法院在合伙债务诉讼中该适用该种意见。此外,如果第三人与合伙企业存在长期的交易习惯,退伙人在退伙时应通知交易第三人其退伙的事实,以提醒第三人的注意。退伙人如疏于通知义务的履行,未及时通知交易第三人,致使第三人误认、误信其仍是合伙人,基于善意信赖而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为了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秩序,可以考虑依据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和不容否认合伙法理,判令退伙人与实际合伙人一道对交易第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退伙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合伙企业实际经营者追偿。学者认为,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出发,我国法律应当确立不容否认合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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