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当把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时一定要在该复印件上写明此复印件只供某某事使用其它无效,而且写的字要压在复印件的字迹上。首先写“提供给某某单位”,接着写“申请的业务名称”,最后写“他用无效”,然后再签上姓名。切记,这三行字要写在复印的身份证上面,但不要遮住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同时,在每一行字后面加一条横线,以示已经写完,避免被人添加其他字。对于每一份交上去的复印件,最好都要写明其用途,并签上自己的名字,以示委托。这样如果该复印件超出了写明的业务范围,那么复印件主人就可免责使用,例如在申请办账户、信用卡、手机号、贷款等业务时,以免被别人冒填顶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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