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就结婚彩礼的性质而言,其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是男方为达成结婚目的而赠与女方的,因此,如果没有特殊约定,通常情况下彩礼应属于女方婚前得个人财产。
一、结婚时彩礼钱归谁?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结婚彩礼钱法律上归谁,如果是女方未按照约定条件而导致最终婚约取消的,女方需要退还男方彩礼。如果是男方为过错方,存在欺骗隐瞒的情况,那么女方无需返还全部彩礼,可是具体情况退回部分彩礼。
2、女方以骗取财产为目的情况如果女方只是为了骗取彩礼钱而约定结婚,并且在拿到彩礼之后就立刻解除婚约的情况,这种是应该由女方完全退还彩礼全额的。
二、办理结婚登记后才给彩礼是共同财产吗
结婚之后,男方给付给女方的彩礼,一般是认为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婚约而给付彩礼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目的赠与行为,彩礼给付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男方对女方和女方家人经济补偿的身份性质,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特殊民事合同,不同于一般赠与。
首先,彩礼在性质上是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彩礼在性质上是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老百姓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的。这种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都不容否认和忽视。”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而且,依据“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这一内容,“条件”在解释上应该包括“默示的条件”。因此,彩礼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目的赠与行为,所附的解除条件就是婚约的解除。
其次,彩礼这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与一般民事赠与合同不同。其性质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赠与出发点不同。一般民事赠与合同具备单务性、无偿性、诺诚性特征,而因婚约给付彩礼对人身有很强的依附性,并不当然是无偿的。它体现了男方缔结婚姻的诚意以及对男方对女方家的经济扶助的目的,与一般民事赠与合同的无偿性有着显著的区别。
第二,赠与合同生效要件不同。一般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成立后即生效。因婚约给付彩礼以婚姻关系的缔结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
第三,法律关系不同。一般赠与仅为当事人双方纯粹为财产权利转移而设立;而因婚约给付彩礼仅在特定人(男方与女方或者女方父母间)在特定时间(订立婚约时)协商订立,其目的就是为了缔结婚姻。
第四,赠与合同成立方式不同。民事赠与合同系单方诺诚性合同,只需要一方赠与的意思表示做出即可成立。在赠与物交付或者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亦可单方面行使撤销权。因婚约给付彩礼则系男方与女方或者女方家人协商将己方财物赠与女方或其家人,需双方取得一致的意思表示。正是由于二者的性质差异决定了彩礼应当属于女方和女方家人的财产。即使男方在婚后才将彩礼给付给女方,也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哪些家庭财产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1、婚前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是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房屋、生产机械等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共同使用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2、人身损害赔偿
夫妻一方因事故造成身体损害,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款具有人身属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3、继承所得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第十八条也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个人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比如男方的剃须刀、女方的化妆品,以及双方各自的衣物等,属于个人财产。
5、彩礼、嫁妆
彩礼通常是指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婚前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支付一定的礼金或物品。彩礼系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达成,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即归受赠人所有。如果夫妻双方婚后没有将彩礼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法要求分割。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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