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是一种行为,而且是一种比较秘密的行为,所以,证据是很难得到的。目前,司法实践中,如离婚案件中,一方指证另一方与某人有同居行为,那么,不管另一方是否认可,是可以认定另一方与他人有同居行为的。如果要同时证明某两人有同居行为,那么,下列事实或证据可以认定:1、两人的书信、日记等书面材料有体现同居内容的;2、对两人的电话、谈话等录音,其内容有认可同居事实的;3、在刑事案件中,因为刑事案件的侦查,某人认可与他人有同居事实的,经过查证,某人也认可该事实。那么相关的讯问笔录、询问材料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周围群众的证言,个别人的证词,如果当事人不认可,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认定的。曾经发生过性关系,也不能证实是同居行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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