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 最长期限是一年,超过这个限期的应当视为自动解除。当事人未接到通知,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咨询或者听候消息。如果长时间没有消息的话,应当是撤案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 ,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 变更强制措施 或者解除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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