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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假广告处罚方式的法律规定

2022-10-30 来源:客趣旅游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一、商品有问题代言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代言人知道商品有问题的情况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代言人推荐、证明未使用的商品或者未接受的服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广告仍在广告中推荐、证明商品、服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得代言。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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