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未如实告知属于保险合同订立的前提条件,保险人有权依据该前提条件拒绝承保或者解除合同。但是,保险人在拒绝承保或者解除合同时,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告知义务的内容和程度,以及未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的联系和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在瘫痪等重大疾病的理赔中,未如实告知并不是唯一的拒赔理由。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五条: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对于保险人问询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保险人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告知义务的内容和程度,对投保人的未如实告知等违反告知义务行为提出异议,并依法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主张被害人对损害事故或者患有某种疾病的事实未作如实告知,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告知义务,被害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确实影响了保险合同的订立或者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承保或者保险费率的确定,且被害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与所发生事故或者患有某种疾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免责情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告知义务”属于合同订立的前提条件,保险人可以依据未如实告知等行为拒绝承保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在拒绝承保或者解除保险合同时,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告知义务的内容和程度,以及未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的联系和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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