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孩满十八周岁算成年。我国法律上成年的定义为: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一般具体年龄以身份证上的日期为准,成年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十八岁为未成年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二、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
1、受教育权。
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3、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
4、肖像权。
5、名誉权。
6、隐私权。
7、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
8、财产权。
9、生活获得照顾权。
10、民事活动代理权。
11、休息娱乐权。
12、获得良好的校园环境权。
13、拒绝乱收费的权利。
14、拒绝不合理劳动权。
15、拒绝不合理校内外活动权。
16、荣誉权。
17、著作权。
18、平等对待权。
三、未成年人的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随着年龄的增长,自然人具有了一定的阅历,也积累了较丰富的社会经验和知识,识别、判断能力较强,并能够充分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后果,已经可以独立生活和工作,此时,法律便明确其为“成年人”。成年不仅意味着其可以独立行使更多的权利,更意味着要独立承担更多的义务,拥有更大自主权的同时,也要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独立负责。各个国家或者地区根据人们的生理、智力发育情况和社会生活状况等,对成年人年龄标准的规定各不相同。在我国,民法总则将成年人年龄标准确定为十八周岁,即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与“成年人”概念相对的是“未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身体、心智发育还没有完全成熟,法律上需要对其予以特殊保护,促进其健康成长。
三、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有何法律意义?
在民法中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法律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判断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未成年人只可以独立实施部分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二是确定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民法典》规定了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等近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三是设立监护。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应当设立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法由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但法律只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设立监护,依法确定监护人。
四、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五项重要权利,即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
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等权利,包括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医疗保障、国籍、姓名、获得足够食物、拥有一定住所以及获得其他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
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包括未成年人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等全面发展的生活条件。
受保护权是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包括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歧视、剥削、酷刑、暴力或者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和处于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
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成年人应尊重未成年人的看法。
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通过学校和其他教育设施和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提高文化素质、政治素质或者业务水平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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