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超过30天没办的,孩子的父母可以向孩子分娩的医院或由县级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申请补办。一般由孩子的父母填写《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然后提交助产单位相关原始病历复印件或接生证明以及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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