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投资是指由于某种原因或出于某种考虑,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资本的投资者没有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材料之中,而记载于这些文件材料之中的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认购公司的股份。一般地,对于实际出资人,我们称之为隐名股东,而对于未出资却具有股东资格的一方,我们称之为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的存在从某种角度来讲构成对国家工商管理制度的侵犯和违反。因此,不管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间有多长,其中一方有权随时要求解除协议,清算财产。所以这样的关系很不稳定。如果对风险有心理预备而还是打算这样投资,那当然有必要签定内部协议。内部协议能表明协议签订者的真实意思,证明他们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事实。有条件的话,最好不要当隐名股东,如果确有需要做,那绝对有必要签订内部协议,并且最好请法律专业人士对签订协议这个行为进行见证。
隐名投资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1、隐名出资人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的风险;
2、显名股东擅自转让其名下股权的风险;
3、显名股东名下股权被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的风险等等。
隐名投资的风险防范,在此简单介绍几个供参考:
1、股权质押
在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签订委托持股协议同时,由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签订借款协议,双方再根据这份借款协议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然后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到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这样可以防止名义出资人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发生。
2、在公司章程中做出限制性约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显名股东若干年内不得转让股权的规定,此处约定的时间一般应与实际出资人可适合直接出面担任股东的时间大体吻合。
3、注意保存证据
为了今后发生纠纷时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隐名投资者应该妥善保存实际出资的各种证据。只要证据充分,隐名出资人完全可以在必要时依法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
4、签订全面严密的隐名投资协议
隐名投资协议作为隐名投资行为的核心法律文件,是保护隐名出资人权益最为重要的手段,虽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有对内效力。因此务求全面、具体、细致,尽可能保护隐名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请专业律师草拟协议并由律师见证是对权利的最大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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