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案件或事项,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包括:
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5、案情及法律程序简单,通常无须聘请法律服务人员代理的案件。
6、已竭尽法律救济的案件。
7、申请人提供不出任何证明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援的。
8、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一、法律援助适用范围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4、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第一到第六项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二、非诉法律援助的必要性和意义
非诉法律援助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作用巨大,是因为它具有诉讼法律援助无法比拟的优势:
(一)非诉法律援助具备更广泛的社会干预。
目前,参加民事案件代理的法律援助只有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而参加非诉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除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外,还包括了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
(二)非诉法律援助能够快速高效及时地处理案件。
利用诉讼方式提供法律援助往往会产生成本大、时间长、执行难、效率低等问题。一些法律援助案件,比如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如果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强制执行等程序,往往会经过漫长的时间。一些人身损害的案件,若不及时处理,也可能会造成不良后果。
(三)非诉法律援助能够减轻诉讼负担,节省司法资源,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对受援人来说,发生纠纷之后通过诉讼途径虽具有法律保障性,但冗长的诉讼程序会给受援人带来“二次伤害”,而且在诉讼案件逐年递增的情况下,法院、仲裁委的案件受理量越来越多,积案和诉讼、仲裁延迟就成为法院和仲裁委无法回避的问题,这也势必不利于受援人的维权。提供非诉法律援助,一方面能满足受援人的需要,一方面也能大大减轻援助中心的工作量。对于普通的民事纠纷,能通过非诉调解解决,既有利于及时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也节省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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