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专票红字发票怎么开

2020-04-17 来源:客趣旅游网

《信息表》是处理专用发票问题的关键,购买方根据认证结果填写《信息表》,已抵扣税额的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税额的待红字专用发票开具后一并记账。销售方应在认证期限内填开《信息表》。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校验后生成带编号的《信息表》,销售方凭此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纳税人可自行或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进行校验。已使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法律分析

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5)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结语

根据相关规定,购买方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写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已经交付且经税务机关认证的专用发票,购买方在填写《信息表》时不需填写相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并暂时将增值税税额从进项税额中转出。销售方应在认证期限内填写并上传《信息表》。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并校验《信息表》,生成带有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销售方可凭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到税务机关进行系统校验。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升级版之前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