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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院或仲裁变更合同的情形

2024-08-09 来源:客趣旅游网

(一)因情势变更的出现,当事人一方可提出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变更要求,但他并不享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因为情势变更的情况比较复杂,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可能是全部的或永久的,也可能是局部的或暂时的,为避免出现债务人以此为借口逃避合同拘束的情况,应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从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并结合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影响的程度,作出相应的变更裁决。

(二)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原合同没有履行,可以适用裁决的方式予以变更。

(三)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可裁决变更。

一、营改增是否属于情势变更

营改增是不是属于情势变更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情势变更原则的时间适用要件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终止之前。因此,当事人以营改增政策作为情势变更的事由主张合同权利时,必须保证双方的合同已成立,并且合同仍在履行期。

其次,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此后,国务院逐步扩大营改增试点城市,并将更多的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同样,对于营改增政策而言,其出现在合同缔约之时也并非完全属于无法预见的客观事实,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政策会在不断实践的过程逐步完善,最终形成相对稳定的规范制度,在其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在合同缔约之时无法完全预见的风险,因此,判断营改增政策是否属于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情况,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再次,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质要件要求产生在情势变更发生以后,如继续按原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将会对一方当事人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因此,当事人若想以营改增政策作为情势变更的事由主张合同权利,需要证明继续履行合同会产生对一方显失公平的后果,如此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与民法的立法精神不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

二、如何判断合同履行完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判断合同履行完毕,要看合同履行是否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的标的履行。这一原则要求:

1、合向当事人须严格按照约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以其他标的代替。

2、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他方可以要求继续实际履行。

(二)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应相互协作,讲求诚实信用。

(三)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当事人履行债务时,要讲求经济效益,要从整体和国家的利益出发。

(四)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的履行债务,故又称全面履行或正确履行原则。

(五)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前、发生当事人在订约当时所预料不及的客观情况,致使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得不依原合同履行、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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