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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2023-05-25 来源:客趣旅游网

租户是否具有转租的权利,取决于租户与房东的具体约定。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转让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从该条款看,并没有明确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并且转租行为仅仅涉及到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的私人利益,合同的继续履行并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条款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依法应予保护。

保护次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也符合法律鼓励交易的目标和精神。当前,房屋转租甚至连环转租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对于转租行为而言,只要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存在损害出租人的合法权益,不涉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则法律应充分保护市场交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一、转租房子要满足的条件

(1)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

(2)转租合同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

(3)转租合同具有附随性,其约定不能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约束条件。而且,在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地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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