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初,被告姚*华与朋友经常到吉水一村庄内参与赌博活动,王*明也经常随其朋友到该赌博场所活动。不久,王*明与姚*华两人就相识成为了一对“好朋友”。
2009年11月,姚*华在该赌场赌博输钱后,便随手向身旁的王*明借款10000元用于继续赌博。王*明也很爽快,“好朋友”开口,立即支付了10000元现金。
然而,此次借款后不久,姚*华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拘留,而且再也不提曾经借款一事。王*明找到姚*华,表示希望他还钱,但是,多次催款后均未果。为此,王*明将姚*华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自己在赌场借给他的钱。(文内当事人均属化名)(记者程-呈整理)
断案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原告王*明在赌博场所内,明知被告姚*华参与赌博活动,仍借款给被告姚*华,为其提供赌资,客观上纵容了被告姚*华继续进行违法活动。原告与被告间的借贷行为不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依照法律规定,法律不予保护。法院遂驳回了原告王*明的诉讼请求。
(新干县人民法院张*勇)
一、敲诈勒索罪是否构成既遂
不一定。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如果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案例】2011年8月7日,被告人赵某因妻子刘某和李某发生婚外情,在某某县中医院对面与李某发生冲突,被告人赵某打电话叫来杨某、王某、朱某三人一起将李某劫持到一商务酒店202房间,后张某也到了房间。几人对李某进行殴打,朱某建议向李某敲诈勒索钱财,在赵某等人逼迫下,李某答应付十万元人民币。随后五被告又将李某劫持到另一酒店,并让李某先付两万元现金再打下八万元的借条,李某打下借条后称自己没有带两万元钱,要出去弄钱,王某同意让李某出去弄钱,但要求李某当天中午必须把钱拿到酒店房间,并威胁李某如果不付钱就要收拾李某的父母,李某离开交通酒店后向公安局报案,民警在酒店将犯罪嫌疑人赵某、王某、杨某、朱某、张某抓获。【判决】被告人因感情纠纷处理不当,而敲诈勒索被害人人民币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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