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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未解除劳动关系,如何进行赔偿?

2022-10-30 来源:客趣旅游网

工伤不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方式及误伤工友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职工若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对于误伤工友,若符合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负伤的情形,属于工伤,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分析

一、工伤不解除劳动关系的怎么赔偿

1、工伤职工如果不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不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劳动者仍然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其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误伤工友是否属于工伤

劳动者误伤工友,如果工友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负伤;或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这些法定的情形的,属于工伤,应当由单位或者工友一方及时去申请工伤认定。

结语

工伤不解除劳动关系时的赔偿方式有所不同。虽然单位不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也不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劳动者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用、医疗和康复费用等。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基金会支付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对于误伤工友的情况,如果符合工伤的法定情形,如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发生伤害或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意外伤害,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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