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范本)1.目的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3.职责3.1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3.2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3.2.1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3.2.2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3.2.3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3.2.4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3.2.5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3.2.6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3.2.7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4.合同的签订4.1合同的主体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及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机构、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签订合同。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4.2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4.3合同的内容4.3.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4.3.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4.3.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4.3.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4.3.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4.3.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4.3.7合同的担保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4.3.8合同的解释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4.3.9保密条款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4.3.1合同联系制度履行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4.3.11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4.3.12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4.4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4.4.1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4.1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专业资格证书留存。4.4.2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4.4.3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4.4.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办公室依法及时办理。4.4.5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办公室一份备案。
5、合同的变更、解除5.1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5.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5.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2.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5.2.3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5.2.4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2.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5.3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5.4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6.合同的履行6.1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6.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办公室处理,并报总经理。6.3.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6.3.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6.3.3丧失商业信誉;6.3.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6.4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6.4.1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6.4.2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7.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7.1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7.2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办公室和总经理。7.3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办公室。8.合同的日常管理8.1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办公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8.2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办公室、销售部、采购部各保管一枚,分别编号。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8.3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办公室随合同保管。8.4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办公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9.考核与奖惩9.1公司、所属各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办公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9.2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9.3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9.3.1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9.3.2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9.3.3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9.4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9.4.1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9.4.2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9.4.3遗失重要证据;9.4.4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9.4.5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9.4.6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9.5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附则本制度从年月日开始执行。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品种小麦棉花苯二甲酸白砂糖菜籽油早籼稻铜铝锌天然橡胶燃料油黄金螺纹钢线材黄大豆豆粕大豆原油玉米塑料棕榈油聚氯乙烯生猪交易代码WSCFTSRROERCULNRUFUURBWRMYCLPV交易单位155XXXX511XXXX1515最小变动价位152XXXX1551.111XXXX1525涨跌幅度6-9-97-1.5-1.55-7.5-7.57-1.5-1.55-7.5-7.57-1.5-1.56-7-96-7-96-7-96-7-96-7-167XXXX6796XXXX6666交割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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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1-12(2月除外)1-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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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1-12月1-12月1-12月1-12(2月除外)1-12月(春节月份除外)1-12月1-12月1-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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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1-12月1-12月1-12月最后交易日交割月倒数第七个交易日交割月第1个交易日交割月第1个交易日交割月第1个交易日交割月第1个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的倒数第7个交易日交割月的15日交割月的15日交割月的15日交割月的15日交割月前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交割月的15日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交割月第1个交易日交割月第1个交易日交割月第1个交易日交割月第1个交易日交割月第1个交易日交割月第1个交易日交割月第1个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交割月第12个交易日交割月第12个交易日交割月第12个交易日交割月第12个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交易日至倒数第五个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的16日至2日合约交割月份的16日至2日最后交易日后连续5个工作日合约交割月份的16日至2日最后交易日连续五交易日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最后交易日后第7日最后交易日后第4日最后交易日后第3日最后交易日后第2个交易日最后交易日后第2个交易日最后交易日后第2个交易日最后交易日后第二个交易日公司保证金13%15%12%15%15%15%13%13%15%15%15%15%15%13%13%13%13%13%13%13%13%交易所品种交割期开平手续费率(按金额)开平手续费率(按手数)平今手续费率(按手数)上海铝.15.15.上海黄金
.6.6.上海铜
.5..上海燃料油
.8.8.上海螺纹钢
.3..上海橡胶.45..上海线材
.3..上海锌.25.25.大连黄豆1
.8.8.大连黄豆2
.8.8.大连玉米
.6.6.大连聚乙烯
.12.12.大连豆粕.5.5.大连棕榈油
.8.8.大连聚氯乙烯
.18.18.大连豆油
.1.1.郑州棉一号
.15.15.郑州早籼稻.6.6.郑州菜籽油
.8.8.郑州白糖
.6.6.郑州苯二甲酸
.8.8.郑州强麦
.6.6.郑州硬麦
.6.6.
自《劳动合同法》年实施以来,经过数年实践,像员工入职需签订劳动合同、周六日工作需支付加班费等法律规定已经成为常识。可是,庄XX所在的一家服饰公司还错误地认为:他入职时填写的入职登记表就是劳动合同书,他的工资因包含有加班费,故不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等问题更有甚者,该公司还认为,庄XX在职期间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在离职后才索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这是不劳而获的主观恶意使然,法律不应支持其请求。为此,双方打了近两年官司。近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并由该公司向庄XX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加班费3.9万元。入职年余未签劳动合同员工索赔被指不劳而获95年出生的庄XX是河南省人。年4月17日,他来到,经过报名考试、复试,被这家总部在广东省XX公司录用。入职后,公司安排他在本公司办事处担任物流管理员。可是,该公司一直未与庄X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仅口头约定:庄XX每周工作6天,即星期一至星期六工作。其每天工作时间合计为7至7.5小时,月工资标准为3元。“工作期间,我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兢兢业业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了自己担负的各项任务。”庄XX说,因为公司管理及待遇问题,他在年5月5日提出辞职,并于当日离开公司。离职后,庄XX要求公司向他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他在职期间未领取的加班费。该公司认为,庄XX主动离职后还要求公司支付巨额款项,这是出于不劳而获的主观恶意胡搅蛮缠,故坚决拒绝他的要求。公司辩称自己没有过错仲裁法院均认定其违法与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庄XX以公司未与他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未支付加班费为由,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庄XX申请的仲裁事项包括三项内容:一是确认公司与他在年4月17日至年5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在年5月17日至年4月16日期间,因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应按月薪3元的标准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元。三是在职期间其每周六工作的加班费。对此,公司在仲裁庭审时辩称自己并无过错。双方争议的实际情况是:在庄XX入职的时候,本公司北京XX负责人已经与包括庄XX在内的新入职员工就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事宜进行过协商。因庄XX等人均认为本公司是外地公司,无法在北京办理社保,再加上本公司从不拖欠工资,签不签署书面合同没什么意义,所以,一致同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外,公司提出,庄XX在职期间一直没有向公司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在离职之后才提出这个问题并索要赔偿,明显是出于不劳而获的主观恶意。由于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原因、过错均在庄XX本人,公司对此并无过错,故依法不应支持庄XX的请求。对于加班费问题,该公司辩称,其主要业务是生产销售服装服饰,本公司北京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北京市及其周边地区的销售业务。而本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北京办事处的工作最忙的时间在周末,因此,每周工作6天是所有员工入职上班第一天就应知晓的事情。对此,公司在员工入职时即与每个人谈定:每个员工工资里包含周六上班的补助。对于这一点,庄XX是清楚知道的。他同时还应当知道,如果他周六不上班的话,其工资没有那么高。所以,在本公司范围内,周六是正常工作日,不是加班日,不存在加班和另行支付加班费的问题。该公司还认为,庄XX在职期间从未对星期六上班提出异议,也从来没有向公司提出过支付加班费的主张。庄XX在其离职后又提出星期六加班费的劳动仲裁请求,同样是出于不劳而获的主观恶意,违反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关于工作时间、报酬的实际约定,依法应当不予支持。仲裁委审理认为,由于公司认可庄XX主张的时间段内存在劳动关系,故对此予以确认。因公司在上述期间未与庄X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做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公司应当依法向庄XX支付相应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33元。仲裁委审理查明,庄XX每周工作时间已经超过4小时,超过部分应当视为休息日加班时间。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本公司在主张已经支付庄XX加班工资却不能提供工资支付记录表等证据的情况下,仲裁委对其主张不予采纳。根据庄XX提供的证据,仲裁委酌情确定其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总额为666.6元,本公司应据此予以支付。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仲裁裁决内容完全一样的判决。入职表缺劳动合同内容法院终审判决公司败诉收到一审法院后,该公司不服,立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书中,该公司称:庄XX填写过入职登记表,该登记表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本公司的业务性质,其员工每周六上班是必然的。在庄XX入职时,本公司已经告知其每周六需要上班且不属于加班。对于其多上一天班的经济补偿,在每月发工资时随工资发放。因此,庄XX的工资总额在同行业中是比较高的。由于庄XX的工资已经包含了周六上班的补偿,本公司认为其不应再向其支付所谓的加班费。如果庄XX坚持要求支付这些加班费,本公司可以依法实行其他工作制度和休息办法,没有必要为其留下讨要加班费的理由。为证明上述主张,该公司提交了本公司北京办事处经理房某的证人证言,以及庄XX的入职登记表等证据。在二审庭审中,庄XX表示不认可房某的证言,主张其曾向公司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拖延。直到年5月5日,公司才答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要求他倒签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他对公司这项要求予以拒绝,并于当日离职。“公司所说的入职登记表并不是劳动合同,我也未曾填写过入职登记表。”庄XX说,在职期间他每周工作六天,存在加班的事实。而公司从未支付加班费,他提交的考勤记录表,可以显示他存在周末工作的情况。公司认可庄XX提交的考勤记录表的真实性,但主张庄XX每天仅工作7至7.5小时,每周工作6天,总计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这是用人单位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的通常做法,并非加班。二审法院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公司与庄XX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与庄X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应依法向庄XX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该公司主张入职登记表相当于书面劳动合同,但庄XX不予认可。由于该入职登记表并未体现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要内容如何约定,故二审法院认为该公司这一主张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其据此请求驳回庄XX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本公司认可庄XX存在周末工作的情况,且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现该公司主张周末工作并非加班,但未提供其实行其他工时制度的证据,故庄XX依据其工作时间超出标准工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诉请并无不当,法院应予支持。综上,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同时,驳回公司的上诉。(:中工网《劳动午报》)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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