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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士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11年4月) 2011-04-28

2023-03-22 来源:客趣旅游网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1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非独立董事)职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报董事会批准,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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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予以免除其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委员会纪律的;

(二)未尽勤勉之责,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三次不能对应审核事项出具意见的;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筹备会议和准备会议相关资料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管理层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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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有关部门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由董事会办公室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于定期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签发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

(一)董事会提议;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两名以上委员会委员提议; (四)董事长提议。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应包括:

(一)会议的地点和时间;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议程及讨论事项,及相关详细资料;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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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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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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