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五节 行政法学的发展及其学科体系
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节 被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节 公务员 第五节 行政相对人
第三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第五节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第二节 行政立法行为 第三节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第五章 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命令 第二节 行政征收 第三节 行政许可 第四节 行政确认 第五节 行政监督检查 第六节 行政处罚 第七节 行政强制 第八节 行政给付 第九节 行政奖励 第十节 行政裁决
第六章 行政合同 第一节 行政合同概述 第二节 行政合同的种类与作用 第三节 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和解除
第七章 行政指导
第一节 行政指导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行政指导的种类、意义与作用 第三节 建立、健全我国的行政指导制度
第八章 行政程序法 第一节 行政程序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程序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第九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第一节 行政违法 第二节 行政责任
第三节 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方式
第十章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 第二节 行政赔偿范围
第三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第四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五节 行政赔偿的方式、标准和费用 第六节 行政补偿
第十一章 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
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程序
第十二章 司法审查 第一节 司法审查概述
第二节 司法审查的原则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对象与范围 第四节 司法审查的主体及其管辖 第五节 司法审查参加人 第六节 司法审查的标准 第七节 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 第八节 司法审查的审理程序 第九节 司法审查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 一、行政的涵义 律的制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公范的总称,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 民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与义务必须统一。 (三)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 行政组织法,即有关行政组织的规范,可分为两公民权利即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部分:一部分规范规定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应的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活动方法,其中行政职权职责的能。公民权利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政治权利和范围是行政组织法的核心内容;另一部分规范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文化教定贵家行政机关与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奖惩职务升降交流中的权利(职权)义务关系,的关系: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这部分规范往往体现在公务员法中。 部分,亦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特殊行政行为法,这类行政法规范中,最主要的是关的转化形式。而行政权力一旦形成,便与公民权于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实施行政活动中,与利结成一种既互相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在作为相对方的个人组织之间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规范。 监督行政行为法,即关于监督主体监督行政行为的规范,其中包括行政诉讼法规范。 六、行政法的特点 (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由于行政法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复杂,又有较强的技术性、专业性,再加上行政关系变动较快,因此,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行政法典几乎是不可能的。 2.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行政法有多种多级的立法者,不仅最高权力机关或地方权力机关可以规定,而且有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制定,这就使得行政法的表现形式繁多,种类不一,即具有多种法律渊源。行政法的这种多头、多级立法体制,是由行政法内容的广泛性、技术的复杂性、专业的细致性决定的,是为适应行政管理生活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 (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行政法的内容从行政组织、行政管理到行政救济,从民政管理、卫生管理到教育文化管理,包罗万象。 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易于变动。 以行政法规、规章为渊源的行政法规范涉及的内容太多、太具体,面对日新月异、变化快速的社会生活,如果不及时作调整,就会产生消极的后果。 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只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 首先,行政法的程序性规范并不仅限于诉讼领域,它还包括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程序的规范,即行政程序法;其次,行政诉讼法虽然可以独立立法,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统一的“行政实体法典”,而行政诉讼毕竟与行政法有关实体内容密不可分,这就使得行政诉讼法包含了许多实体性条文;再次,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 相对于社会组织、企业的“私人行政”而言,行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形成的关系中,一方权利(权力)政法领域的行政,是指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的实现,要求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每一方既通常称为“公共行政”。 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总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体上应是平衡的。对于行政主体来说,它要依法策、组织、管理和调控。它包括以下含义:(1)行政,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防止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行政活动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使或滥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的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越增进公共利益。这是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对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3)行政活动的目的于公民来说,他一方面要守法,要服从、配合和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参与行政管理,尊重行政权的合法行使;另一方理;(4)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面,他又要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监督行政主体管理和调控等。 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或不当行使。
二、行政与公民权利 三、行政法的概念 (一)行政权 (一)行政法的涵义 1.行政权的涵义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的总称。 这个定义具有三层意思:第一,行政权的合法来这个定义有两层含义:第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源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没有宪法、法律的确认或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设定,行政权就失去了存在和行使的合理基础;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第二,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所谓调整行政关系和织行使,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监督行政关系,就是规定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关就其各自所管理的事项行使的权力分别为立法系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权、司法权等;第三,行政权系国家政权和社会(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治理权的组成之一,一方面,现代行政权仍然保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留了传统国家政权的特色,是国家治理和服务社是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会的公权力的一种,另一方面,现代行政权还包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里,行政职权是关键括社会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权,这些治理要素,只有与行政职权的行使直接或间接发生联权有的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直接赋予或者行政机关系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与的委托,有的源于社会组织的自治而后得到国家行政职权的行使无关的社会关系,即使有行政机法律的承认。 关为一方当事人,也不是行政关系或监督行政关行政权与行政职权的区别。行政权不完全等同于系。行政关系或监督行政关系经过行政法的调整行政职权。前者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国家行政事后就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两务的权力,其内容多而复杂;后者则是具体行政者互相关联,密不可分,后者以前者为基础,又机关和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与其行政目标、职务不可或缺地与前者共同构建完善的、统一的、和和职位相适应的管理资格和权能,是行政权的具谐的行政法律秩序。 体配置和转化形式。 四、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权与行政权限的区别。行政权限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一)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第二节 行政法关系 范围界限,是行政权的具体形式——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关系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三个构成要素(权力主体权力内容权力范围)之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
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行政法关系的涵义可以从一。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超越行政权限,便构成行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二)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是指有关行政法规范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政越权,视为无效。 和原则的法律解释,及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与1.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关系和监2.行政权的内容 督行政关系。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成的。 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件。 1.法律解释:是指有权机关在法律规范具体适用3.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行政裁判权等。 过程中,就其如何具体运用所作的解释,即有权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两类 3.行政权的特点 一、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和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权解释。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涵义 利不同,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它具有自由2.其他规范性文件: 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相对于社会组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织、公民个人,它则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3.国际条约惯例 性等特点。 4.行政权的双重作用 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国际条约惯例会涉及到一国国内的行政管理,成(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为调整该国行政机关与公民组织及外国人外国组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现代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广泛的职权,并保障其有织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一经我国承认,便成为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效行使,充分发挥其积极能动的作用。同时对行我国行政法地一个渊源。我国承认时予以保留的法律关系。 政权的行使必须加强监督,防止被违法行使或滥条款除外。 用,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五、行政法的分类 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 (二)公民权利 (一)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是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进行划分
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是同一行政主体的行为的两个方面,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前者是行为的内容,后者是行为的形式。行政行为,作为一种管理行为,同时要受行政实体规范和行政程序规范的制约,从而形成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是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的义务(二)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和权能。公民权利的是以行政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划分
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政这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实体行政法是规范当事人在某种法律关系中的存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由人身权利和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在地位或资格和权能等实体性权利义务的行政规容等要素构成。 等。现代社会,公民权利的范围日趋扩大,权利范的总称。程序行政法是规定实施实体性行政法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的规定日趋细密。但是公民权利的行使要受到法规范所必须的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行政法主体是两个不同的发生的关系;其次,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监督行政法的特殊社会作用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规范概念。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领域的法律关系中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再者,监行政法具有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另一的权力。 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除了行政主体和相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关方面,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②行政决策权。行政主体依法对其所辖领域和范对方外,还包括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监督主体,系;最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合法权益的作用。这两方面的作用是有机的、统围内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作出决策的权力。 如立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主体的行政行为。 一的。 一、行政法与行政法学 ③行政决定权。行政主体依法对其所辖领域和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作出决定的权力。 ④行政命令权。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国家权力,是行政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既有区别第五节 行政法学的发展及其学科体系 中的特殊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往往占有主又有联系。 导地位。与行政主体相对的另一方当事人称为行(二)特征 政相对方。
行政法与行政法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体通过一系列的行政决定,依法要求特定的人或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同范畴。行政法属于法律顾问范畴,是一系列调不特定的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而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系;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命令相对人必须服从之的权力。 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系;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总称,这些规范和原则有机地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⑤行政执行权。即行政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很广泛,可概括为三种:(1)物质财富;有非对等性。 行政法学属于法学的范畴,是研究行政法的科学。和规章的规定或者有关上级部门的决定和命令(2)精神财富;(3)行为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涵义 行政法学的任务是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等,在其所辖范围内具体执行行政事务的权力。 范;研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规律;研究行政法的⑥行政处罚权(行政制裁权)。即行政主体对其所是指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贯穿于行本质、内容和形式;研究行政法的制定、执行和辖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违反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政法关系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遵守;研究人们关于行政法观念、学说的理论。(包括某些未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依法对其实(四)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理或基本准则。 行政法学是有关行政法的学问,而行政法则是行施处罚等法律制裁的权力。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法治原则作为法治原则在行政法上的的反政法学产生的客观物质基础。二者既有联系,又⑦行政强制执行权。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法定行政职权的行使是行政关系得以发生的客观前映,涵盖了对行政法关系所有主体的要求。由于有本质上的区别。 义务人或某项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义务人不依法提。没有行政职权的存在及行使,行政关系无从历史的原因和现实的需要,我们谈及行政法治原二、国外行政法学的发展概况 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也就不可能形成。行政主体则时,经常更突出地强调其对行政主体的必要。大陆法系国家的人们较早地认识到了行政法的作是行政职权的行使者,因此行政主体总为行政法事实上公民必须守法、依法监督行政行为等,也用,行政法学也就随之在这些国家较早地产生了。律关系的一方。 是行政法治的内在要求。 大约在19世纪中末叶,法国率先有一些学者提出履行义务时,行政主体采取法定的强制措施,以促使法定义务人履行法定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同样状态的权力。 ⑧行政司法权。即行政主体作为某项纠纷的第三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是指行政法律关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了行政法理论。但直到本世纪初前后,行政法学人,对当事人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仲裁、裁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行政”,具体可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才在大陆法系国家形成体系。目前,大陆法系国和复议的权力。行政调解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1)在实体行政关系中,法律承认行政权具有公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 家行政法学体系一般是在绪论的基础上展开为以国家政策、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定力,由于行政机关优先实现一部分权利以保证二、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法”和“行政救济法”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行政管理的效率,形成不对等的法律关系。(2)(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 三个部分。其重点是关注行政权的设定和动作,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权力。行政仲裁权,是行政程序是制约行政实体权力的重要机制。行政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和行使必须强调对其保障和监督。 指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行政仲裁机构,依法按照程序法律规范一般设定行政机关的义务,由行政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研究起步较晚。这主要仲裁程序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民事或经济程序规范调整的行政程序法律关系是一种相对方(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是与英美法系国家最初因误解大陆法第的行政而纠纷作出公断的权力。行政裁决权,是指依法由的一部分权利优先实现,而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权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行政否认行政法的态度有关。英国直到20世纪后才逐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利同时受到一定限制的关系。这种阶段性的权利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步形成行政法学的专门研究。在美国,本世纪初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义务的差别也是我们所理解的法律关系的非对等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性。(3)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和被三、行政合理性原则 监督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不对等的。
3.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而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双重地位,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时体现为权利主体,而相对于国家而言则体现为义务主体。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是密不可分的。这种实体权利义务的双重性决定了行政职权的不可放弃性。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往往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层次复杂等特点,仅靠法院难以胜任解决行政争议的需要。我国根据自己的特点,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调解权、裁判权和复议权。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将行政争议提交法院。
(五)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实际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了变化。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充分行使和履行,或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无法行使或履行。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有行政法规范的根据和相关法律实施的出现。 法律事实由行为和事件构成。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合法或违法的行为都可能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但两者的效果不同。
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一)涵义 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多种关系。
首先,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和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 它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只有少数学者写过数本行政法专著,其行政法学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权力。行政裁决的的真正重大发展是在本世纪30年代以后,尤其是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如权属纠纷、侵权纠纷二次大战以后。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学研究的重和损害赔偿纠纷等,而不是行政纠纷。行使行政点放在行政立法、行政程序、行政责任和司法审裁决权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或法定的行政机构。行政复议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查方面。在承认行政权扩大的同时,强调司法权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核、审对行政权的制约。 存在。 查的权力。依据行政复议权,行政复议的对象只三、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概况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能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1949年以前,我国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深受大陆案件。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只能由上一级行政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法系国家的影响,50年代又照搬前苏联模式。此机关行使。 虑不相关因素。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相同事实后,由于“法律虚无主义”和“阶段斗争为纲”2.行政职权的优益性 不得给予不同对待。4.符合自然规律。5.符合社会的影响,行政法和行政法学被漠视。十一届三中(1)行政优益权的概念 道德。 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行政职权具有优益性的特点,即行政主体在行使我国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获得了新生,并取得了四、行政应急性原则 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是巨大的发展。1983年,我国出版了第一部行政法受益权。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组合构成行;1989年,司法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学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政优益权。 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部法学教材编辑部重新编写了一本高等学校统编(2)行政优先权 ,对《行政法概要》的体系有法律依据的或法律相抵触的措施。应急性原则教材——《行政法学》一般说来,所谓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它并非排斥法律控制。 和观点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1996年,又出版了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修订版),反映了新的法律制度,一般而言,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符合以下几个《行政法学》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条件:(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2)非法体现了近几年来学术界新的科研成果。目前,我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国行政法学界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大好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行政优确认;(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局面。 先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的监督;(4)应急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就将负 a.先行处置权。 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 在法治国家,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第一节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第四节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但是,在紧急情一、行政主体 用 况下,公安机关可以不受该程序规定的制约,先(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一、行政法的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行处置。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部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b.获得社会协助权。 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在法律体系中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行政主体享有获得社会协助权,即行政主体在从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事紧急公务时,有关组织或个人有协助执行或提此外依照法定授权而获得行政权的组织,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一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政主体,供方便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具体来讲: c.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定力)。 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只要末被有权机关正式撤的重要组成部分。2.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销,即使违法或不当,也被推定为有效。在行政行政法是宪法的最重要的实施法。3.从行政法与织; 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只要没有法律上的特别规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3.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定,原则上不停止该行政行为的执行。 (二)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行政优先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行政职权 二、行政法的作用 d.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不适用于个人或其他组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就同属于法的范畴而言,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一织。 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权的内容样具有法的规范作用和一般社会作用。行政法的e.行政主体必须在行使职权、从事公务时。不适和形式,因行政主体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不规范作用,是指行政法具有指引作用、评价作用、用于行政主体从事其他活动时。 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的范围也不一样。 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行政法的一般f.必须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不是所有的公务但总的说来,行政职权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社会作用体现为: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和巩固社活动都可以行使优先权。 ①行政立法权。所谓行政立法权,即根据宪法、会秩序,推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业g.必须有法律根据。 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特定的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的发展。 (3)行政受益权 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据宪法5.国务院的办公机构和办事机构。 种物质优益条件。 3.行政职责
和法律,并受到权力机关的监督。 (三)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 (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应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援助。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其活动范围仅限于国家(2)中央行政机关对地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控制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1)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权威性;(2)具有执行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其管辖事项仅限于地方性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能划分,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性和法律从属性;(3)具有相对独立性;(4)具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亦称地方人民政府,即各已经包含并要求中央行政机关对地方行政机关的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有适应性和创造性;(5)具有统一性和层组性。级地方人民政府。 其主要内容包括:
(6)具有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 1.我国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 监督和控制。 中央行政机关有权审核地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第一,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行政主体二、国家行政机关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按照行政区域的工作计划,有权检查地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所享有的职权必须有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行政(一)国家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划分,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自治区、动,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纠正地方行政机关不当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履察机关和军事管理机关的区别 直辖市)、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乡(镇)的行政管理措施。 行职务。
1.任务和职权不同。2.组织和活动方式不同。 四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 第三节 被授权的组织和被委托的组织与个人 第二,符合法定目的。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管理3.是否具有能动性不同。 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且,(二)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构的区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点 一、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 都必须符合法定目的,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别 《地方组织法》第4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一)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概念 避免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构,是一组既所谓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第三,遵循法定程序。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密切联系,又有一定区别的概念。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特点在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发展和公开、公正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心,现代国l.国家行政组织,: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所谓行政委托,是指行是为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于其“双重从属制”家中的一切行政活动,除实体上合法、合理外,管理,由国家按照宪法、组织法和法律规定的条都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本级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还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程序上合法、合件和程序设立并负责国家行政事务管理的特殊社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 理。 会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机构。行另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对其上一级国家(二)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特征和区别 4.行政权限 政法上所谓的行政组织,是指一切行政机关与行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1.依据方面: 行政权限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政机构的综合体,包括机关和机构相互间的横向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的领导。但是,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能逾越的范围或界限。换言之,行政权限就是行联系和纵向结构。 该“双重从属制”并不影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据。 政职权的限度。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超越该“限度”,2.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主体资格。 行政委托也必须依法进行。不过,这里的“依法”,便构成行政越权,视为无效。 行政权限分为纵横两大类。 之间权力行使范围的划分。
政府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3.地方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 不如行政授权那样严格,即在某些行政事项范围①执行权。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权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单内,应当有法律关于委托的明确规定,如税收、纵向行政权限是指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行政主体位。 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办理上行政许可等;在另外一些行政事项范围内,只要3.行政机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级行政机关交办的事项。②决定、命令的发布权不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即可实施委托,如横向权限是指无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权力行位,它是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服务的,对外不和规章的制定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发布命令。物价、卫生、治安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为。 使范围的划分。这种权限又可分为区域管辖权限能以自已的名义发布决定的和命令,其行为的一③领导和管理权。④保护、保障权。⑤对本级政2.方式上: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具体和公务管辖权限。 切法律后果皆归属于其所属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府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监的行政授权方式,不能一概而论,但至少应当符(三)行政主体与其他相关概念
督权。此外,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自治区、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有时法律、法直接授l.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4.在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组织和行政机构这组概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上述职权外,予职权,有时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机构机关和接受授权的组织。因为,只有行政机关和念中,只有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可以还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授与职权。 是联结各行政机构的综合体。 接受授权的组织才享有国家行政权力,才能以自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定主体。行政机构权限,行使自治权(第24条)。 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因此而一般可作为行政相对方而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4.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行政委托的法定方式,都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较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的,有关行产生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方主体,只有在法定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成为行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委托的事项范围、职权内容、委托时间、委托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设立的,依法享政主体。而行政组织则没有独立成为行政法律关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等,都将在委托决定中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组织、管理、监督和系主体的任何可能性。 行政机关。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我国地方予以明确。 指挥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按照这一定义,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必定是行政主体,而且是最重要的(一)中央行政机关 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有三种类型:省、自治区人3.法律后果: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使被授权的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组织取得了所授予行政职权的主体资格,成为该行政主体。但是,行政机关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所辖区域及事务范围涉及全国的行政机关,称为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项行政职权的法定行政主体。这里的被授权组织会现象,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央行政机关。 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指的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 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l.国务院 国务院的职权:行政委托的对象可以是另一行政主体,也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中,行政机关可以是行政主体,也可以是行政相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其他社会组织,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法定的对方。行政机关不等于行政主体,除行政机关外,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是,依据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实际上履行着一级个人,但均不会因此而发生职权及职责的转移,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规定,国务院享有并行使广泛的行政管理职权。人民政府的职能,在一定的区域内对所有的行政被委托组织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行使被委托职权的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根据现行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共享有18事务享有组织与管理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行政主体资格。 2.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联系紧项行政管理职权。 政行为,并能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二、行政机关以外的行政主体的具体形态 密,不可分割,但不能因此将行政主体和公务员国务院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1行政机构的概念 等而视之。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但行政活动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领导和行政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行使行政是由成千上万的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具体实施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乡(镇)人民权。但是,在诸多特定的情况下,行政机构可以的,行政主体与公务员是一组联系紧密、不可分国务院总理,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经全国人大政府内部只设办事机构,不设职能部门,也不设根据法律、法规和授权,成为行政主体。 割但又性质不同的概念。 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命;派出机构。有时根据需要设派出机构,在对外活2.行政机构的特征 (四)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其他成员由总理提名,经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过动中,只能以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1)行政机构是一种行政组织。(2)行政机构设1.是依法行政的需要;2.是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半数通过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命。国务院实行总行为,不能独立对外行使行政权。因此,在乡(镇)立的法律根据,多为行政组织法,也有其他法律、要;3.是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需要;4.是保证行政理负责制。总理负责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人民政府系统中,只有乡(镇)人民政府一个行法规,但其设立的过程,都是指行政组织内部程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依法行政的原和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政主体,除行政法律规范授权的情形外,其他任序,并由相应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和精简原则而决则要求有行政主体存在,由行政主体把众多的先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何内部机构或派出机构都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定。(3)行政机构依照法定授权,方能成为行政后不一的公务员的行为统一连续起来,并承担由定,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全体会议由总理召集格。 主体。(4)行政机构通过法定授权取得行政主体各个公务员的行为所引发的法律后果。 (三)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关系的法律和主持。 资格,并不意味着其同时取得法律上的其他权利调整 二、行政相对人 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 能力和行为能力。行政机构在取得行政主体资格行政相对人相对方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是负责国家行政管理某一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主要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以前,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通过法定的授体。无论是机关,还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方面事务或某些职能的工作机构,是国务院的组方行政机关的职能划分以及中央行政机关对地方权,行政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可以作为成部分,依法对某一方面事务或某些职能的工作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控制。 地位,但其依然不具有一般性法人资格和地位。 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方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机构,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依法对某一方面的(1)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职能的划分 3.行政机构成为行政主体的具体类型 我国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系,享受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行政事务具有全国范围内的管理权限。各部、委(1)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直接设立的专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 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 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门行政机构。如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员会是行政主体。作为行政主体的国务院各部、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积极性的原则。 委员会的职权,主要包括发下内容:①行政规章会等。 外交事务、国防事务、货币、度量衡、行政区划的制定权;②对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③对(2)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 调整、财政拨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布局规(3)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划等,凡属全国性的行政管理事务,涉及全国利其他社会组织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行政纠纷的裁决权。 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益者,应由中央行政机关统一管辖。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行政授权成为地方性经济建设规划、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某项行政主体的其他社会组织大致有以下四种类型: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 专门业务。直属机构的法律地位低于各部、委员环保、生活福利设施等,凡属地方性的行 政管理1.行政性公司。行政性公司,是指以公司的构成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行政会。其行政首长不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直属机事务,涉及地方利益者,应由地方行政机关独立要件而成立,从事经济活动,同时又承担某方面自主地管辖。 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构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或一部分行政职能的组织。2.根据授权从事一定关,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4.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并报告工作。国家行政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在本地区独立实施某项行政管理事务发生困难的行政职能活动的事业单位。例如,县级以上卫生地方行政机关,有权向中央行政机关申请援助,防疫站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3.根据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的企业单位。4.被授予一定行政职任人唯贤的原则。 权的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
1.义务主要有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义务
(2)降职。是指公务员由高层级职位转移到低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是我国人民根本利益和一般来说。个人不可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级职位。职务和责任关系也发生变更,这种变更意志的集中体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为全社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组织,但个人可的原因不是惩诫,而是由于公务员的能力等原因会所必需,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当然也是公务员接受委托、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
第四节 公务员 一、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 引起的。《 暂行条例 》第43条规定:“国家公务的首要的、第一位的义务。 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不胜任现职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的义务 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理之一。公务员” 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是人民我国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降职。(3)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4的公仆。因此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依照国家的法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从公务员法的规定来看,其范围比较种情形。而引起公务员法律关系变更的,只有转律、法规办事;没有法律、法规时,必须依照有关的政策办理。 广泛。不仅包括行政机关系统的公务员,还包括任和轮换两种情形。 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政党系统、权力机关系统、政治协商会议系统、①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3.努力为人民服务的义务 审判机系统、检察机关系统的公务员,以及法律、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
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系②轮换。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统的公务员。等等。但是从行政法的角度讲,重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计划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公务员代表国家执行公务。公务员的特殊身份和职责决定了其言行必须始终点涉及的是行政机动性关系统的公务员和特殊情地实行职位轮换。 况下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各事务管理职能(4)撤职。是取消公务员现任职务和责任关系,保持与其所代表的国家意志的一致,维护国家的的事业单位系统的公务员。 二、公务员法律关系 (一)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涵义 但仍保留其作为公务员的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法律关系。是一种惩诫。受撤职处分的,同时还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的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义务 忠于职守,要求公务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必须尽职尽责,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任何公务员都不是指一般公民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基于其(五)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 所担任的行政取务而与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导致公务员法律关系消灭原因有两种: 关系。
(二)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内容
1.法定原因 包括开除公职、辞职、辞退、调出、退休、离休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得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主要表现为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以及公和判处刑罚7种。 因严重违法失职、违反纪律受到的最为严厉的行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义务 务员和行政相对方的关系两方面。 1.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政处分是开除。受开除处分者,其职务关系也随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是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重要内容之一。 1)行政的职权、职责、权限和优先权涉及公务员。之消灭。 公务员因主观和客观原因辞去公职,可自愿解除7.公正廉洁、克已奉公的义务 即行政机关的职权成为公务员的职权。2)公务员是我国公务员的基本守则,是我党对干部队伍建在分享行政机关的职权、优先权和分担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关系。 的职责、权限时,行政机关有权对分享和分担物辞退,是指由于公务员不履行应尽的职责,经教设的基本要求。 进行“再分配”。3)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育不改的,由所在国家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按管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按行政机关的意志进行。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强行解除公务员法律关五、公务员的责任 4)为保障公务员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并按行政机关系的行为。 的意志从事公务活动,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律范围调出,即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
当公务员不依法履行或不能履行其法定义务时,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称为公务员的责任,退休,是指由于公务员年龄或身体方面的原因而包括: 内规定公务员的纪律,并实施监督权和奖惩权。 (一)接受身份处分:是指公务员不能胜任所担2.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与行政相对方的关消除公务员法律关系的行为。 离休,即离职休养。 任的公务或拒不接受工作安排时引起的法律后系
果,即公务员身份的丧失。 国家赋予公务员优益权(包括优先权和受益权),2.事实原因 以法律形式对公务员的职务予以特殊保障,公务包括死亡、丧失国籍。公务员生命终结,其职务(二)承担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公务员由于违反与责任关系便自然消灭。丧失国籍,标志着其公其法定义务的约束而引起的最为常见的法律后果员必须诚实地服务于国家:
1) 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并以行政主体的民资格的丧失,其公务员法律关系也必然消灭。 是接受行政处分,即承担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名义对相对方实施行政管理,并依法采用各种强三、公务员的权利 制手段。2) 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有义务履(1)身份保障权。指公务员一经任用,非因重大种。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行该行政主体的职责,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过失,不受免职或开除等处分。
益,接受行政相对方的监督。3) 行政相对方有服(2)依法执行公务权。公务员履行公职行为的权(三)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公务员因故意或重大过错、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职务行为给行政相对方从和协助公务员所实施的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义利必须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 带来不必要的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务。4) 行政相对方享有建议、批评、控告、申诉、(3)公务员为国家服务,为社会劳动,有权得到国家支(四)刑事责任:公务员对其职务犯罪必须依法请求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形成的这付的工资、津贴等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和福利待承担刑事责任。对公务员刑事责任的追究,适用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种关系,是基于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行政职遇。 务关系而发生的。
(三)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
(4)参加培训的权利。各种学习与培训, 是公第五节 行政相对人 务员自身发展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国家要提高公一、实体法上的地位 公民经过法定程序,进入行政机关担任一定的行务员的整体素质,确保行政的高效率,除采取各(一)法律保护的利益和反射性利益 政职务为公务员,从而与国家之间构成行政职务种措施广招社会贤才进入公务员队伍外,还必须当蒙受损害时,可请求国家予以保护,且国家依关系,即公务员法律关系。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为业已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提供充分的学习和法应予准许的一种利益,称为法律保护的利益;当任主任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培训机会。 蒙受损害时,并不必然有权要求国家予以救济的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利益称为反射性利益。 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在编制(5)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择优录(二)排除违法行政的请求权和行政介入请求权
用。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其中“各和建议的权利,公务员作为公民,当然也享有这一 二、程序法上的权利 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政治权利。 (一)公民有参与制定行政法规范或计划的权利 关法律规定办理”。在我国,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二)公民有听证的权利 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员法律关系的发生,主要有四种情形:
(1)考任(2)选任。即由权力通过选举任命公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务员。例如,《宪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地的权利。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7)辞职权。是指公务员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不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愿意继续担任公职,要求重新选择职业的权利。“审批期间,申请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辞职以自愿为原则。 副镇长”。 (3)委任。即有权机关不通过选举方式而直接任(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命公民担任行政公职。委任可以由权力机关委任,四、公务员的义务 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委任。
(一)公务员义务概述 (4)调任。调任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 各国对公务员的义务规定, 大致可分为政治约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束和服务纪律两类。所谓政治约束亦称政治要求,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必须经过严格考核,考核是指公务员在政治生活上的限制和约束。政治约合格并到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后方能正式任职。 (四)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 主要包括
束是对公务员的起码要求。所谓服务纪律,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循的规(1)晋升。是指公务员由低级职位转移到高层级范和标准。 职位。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二)公务员义务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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