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1.1 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 SL60-94《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DJ336-89《混凝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规程、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编制。
1.2 本细则适用于水工建筑物永久工程以及水工洞室和高边坡开挖等工程中必须进行运行期与施工期安全监测的工程项目。
1.3 工程监测仪器设备的埋设应依据合同文件规定和设计要求并随工程进展及时安排实施。
二、仪器及辅助装置的采购与保管
2.1 为确保现场仪器埋设安装按合同规定及设计要求进行,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施工进度以及仪器供贷所需的时间要求,编制仪器及辅助装置的采购计划,报送监理部批淮。 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
(1) 项目简况(包括与仪埋相关工程项目施工计划进度,预期的仪埋计划进度,安全检测项目内容与技术要求)。 (2)供货厂家情况(包括厂名、厂址及其资信情况)。
(3)采购仪器件申报表(包括埋没部位、器件名称、规格型号、本批采购数量、计划进场日期、供贷价格、承运方式与到货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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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部要求必须报送的其他内容。 2.2 因工程需要订购的特殊型号和规格的仪器设备,承建单位应约请监理工程师参加与制造厂商进行的技术商谈。
2.3 采购的仪器设备进场后,承建单位应认真检查各类仪器的型号、规格、数量和供贷质量。所有的仪器都应附有相应的测试证明。 2.4 进场仪器设施应按使用、保管说明书要求存放在安全、防潮的库房内妥善保管。
三、仪器埋设准备
3.1 仪埋施工作业前28天,承建单位应根据工程安全监测设计图纸、合同技术规范和有关安全监测技术规程规范,结合施工计划编制完成监测仪器埋设安装措施计划,一 式四份报送监理部批准。 仪器埋没安装措施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监测项目及内容。
(2)工地现场配备的监测仪器设备,包括测量仪表和检验设备清单(附厂家、型号、规格、合格证、仪器检验资料、说明书等)。 (3)作业设备、材料与人员配备,岗位设置及其资历。 (4)仪埋设备布置及其设计编号。
(5)仪埋作业工序与措施(包括必须采用如钻孔等特殊埋设方法的作业工序与措施)。
(6)仪埋准备工作与已具备的作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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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作业进度计划。 (8)质量保证措施。 (9)安全防护措施。
3.2 承建单位在监测仪器设备埋设安装之前,应完成对埋设仪器的率定和电缆联接检查,并取得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合格认证。 3.3 仪器的检查和率定。
(1)仪器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仪器的出厂合格证、出厂率定资料卡片、仪器使用说明等资料齐全。
(3)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仪器的主要工作性能(如:力学性能、温度性能、防水绝缘性能等)进行率定。
(4)仪器的出厂资料和仪器埋设前的率定结果均应妥善保存,以备查证。
3.4 电缆的检查和联接。
(1)仪器的联接电缆其耐久性和防水性能应符合设计和技术规范要求,并通过防水绝缘检验合格。
(2)依据设计要求并结合现场情况,每支仪器联接的电缆长度要留有一定的裕度。电缆裁剪后应分别编号,并测量记录电缆的芯线电阻。 电缆应保持无接头的最大安装长度.以尽量减少电缆的接头数量。 (3)仪器与电缆的联接按有关技术要求进行,联接后的接头应作防水性能试验。
(4)电阻式仪器电缆联接后应测量并记录电缆芯线电阻、仪器电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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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阻比。
(5)仪器与电线联接后,在电线测量端应有清晰耐久的仪器编号标记。 3.5 承建单位在仪器率定和电缆联接检验合格后,应填写仪器设备质量检查评定表,报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认证。不合格的仪器设备不准使用。
3.6 承建单位应结合工程进度和仪器设备埋设安装计划,按照合同文件规定和设计要求完成与仪器设备埋设配套的,如观测房、临时观测房、电缆管道等土建工程。
3.7 监测仪器的埋设安装措施计划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或另行发 文批复,原文件不返回。 批复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3.8 除非收到的批复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到承建单位申请后的24h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3.9 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仪器设备埋设安装措施计划,或未报经监理部批准擅自作业,或未能按报经批准的工序、措施与计划作业等,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 和其他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四、仪器埋设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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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承建单位应在仪器埋设测点放样24h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如发现测点与工程部位有矛盾时,承建单位应提出处理措施,书面报告监理部,在未收到监理工程师正式答复以前,承建单位对有矛盾的部位应暂缓实施。
4.2 开挖边坡和基础内部需用钻机钻孔进行仪器埋设安装的,承建单位应在钻孔完成、经承建单位自检合格、报经监理工程师对布孔与成孔质量检查认证后,方可进行仪器 设备埋设安装。
4.3 承建单位在进行建筑物内部监测仪器埋设安装2天前,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对准备埋设的仪器进行埋设前的质量检查认证。
4.4 承建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设计通知、设计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仪器设备的埋设安装。仪器埋设时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到场并作好仪器埋设现场记录。 现场记录内容包括: (1)仪器埋设位置。
(2)仪器的型号、规格和设计编号。 (3)配件和预埋件的埋设安装情况。
(4)埋设安装过程和仪器埋设前后的观测读数。 (5)电缆的牵引保护。
(6)仪器埋设时的现场环境记录。
(7)仪器埋设位置和电缆走向的现场埋设图。 (8)埋设质量事故及其处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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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或在保管埋设过程中遭受损坏的仪器设备,承建单位应立即予以更换。对埋设安装中不符合操作程序和工艺要求的应及时予以补工或返工直达合格。由于承建单位保护、埋设、安装不当或因承建单位原因所引起或发生的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4.6 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对埋设单元工程进行质量检验与质量评定,并报监理工程师认证。
4.7 观测电缆全部集中到观测房或观测站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安装集线箱。合同文件规定或设计文件要求建立数据采集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的,在完成电子计算机房建筑,敷设并连接完成全部观测电缆和传送电缆,埋设完接地网络,接通电源电路后,方可安装调试。 4.8 集线箱、数据采集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安装前,承建单位应报监理工程师检查批准。
五、观测与维护
5.1 各类内部观测仪器埋设安装后,承建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设计要求和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测次按时进行观测,以保证观测成果的连续性。
5.2 在观测或成果计算中,如发现观测结果异常时,承建单位应及时进行复测,以验证观测结果的准确性。监理工程师也应经常检查承建单位观测作业是否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要求执行,对不符合要求的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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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结果,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进行复测检查。
5.3 承建单位在每月25日前,应将上月各项工作进展和观测成果月报报送监理部和业主单位,并抄送设计单位。
承建单位还应根据施工时段和蓄水分期要求,按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与资料提交份数,按时向监理部报送观测成果与阶段分析报告。 5.4 在观测期间若发现观测成果变化异常,承建单位应在发现后的24h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如果发现观测部位变形过大或渗流突增等现象时,应立即向监理工程 师报警,以便监理工程师会同业主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处理。
5.5 承建单位应经常巡视检查监测设施的保护情况,发现观测设施保护不良应及时改进。若发现观测设备遭受破坏、应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查,对有条件恢复的 观测仪器应限期进行恢复。如观测仪器损坏已无法恢复,承建单位应在发现后的3天内提交书面报告,分析事故原因、经过和责任,提出处理与补救措施,报监理部审批。
5.6 承建单位对直读式仪表和量具应定期进行检验率定。不合格的仪表、量具应停止使用并及时予以更换。新仪表、量具的更换应事先报经监理工程师检查批准。
六、竣工验收
6.1 当分部分项工程按合同要求全部完成并具备竣工条件后,承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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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承建单位如未能按期申报而造成监测项目验收延误,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和合同责任由承建单位承担。 6.2 工程竣工验收前28天.承建单位应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随报告提供下列验收文件:
(1)分部分项工程竣工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设计工作量、实际完成工作量、仪器设备检验、埋设安装、观测工作情况、观测资料整编和分析等)。
(2)设计文件、设计通知、现场变更及其目录。 (3)竣工图纸及图纸目录。
(4)需移交的各种原始资料和原始记录(仪器说明书、检验表、出厂卡片、工地现场仪器检验率定记录、电缆联接记录、埋设安装记录、观测记录等)。
(5)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各阶段验收意见和质量签证。
(6)各阶段资料整理分析报告、报警、事故分析、有关重大事件的经过和处理结论。 (7)竣工支付结算报告。
(8)其他依据合同文件或技术规程规范要求必须报送的资料。 监理工程师在审议上述文件并进行现场核查时,承建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七、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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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承建单位在整个监测工作实施过程中与监理工程师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文件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随后补发书面文件。
7.2 仪埋项目工程计量及支付签证按合同文件及相关监理实施细则与工作规程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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