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社会经济不断转型的现阶段,国家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与此同时,也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这就要求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重视对社会环境的保护,杜绝污染环境行为的出现。另外,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行之有效的对策进行环境保护,进一步推动社会发展。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现状;发展趋势 引言:
全球环境越来越恶劣的情况下,减少工业活动或其他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无疑是缓解环境情况的必经之路。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开发某个区域地方或在某个地方进行活动时,会对当地的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研究,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这些影响的一种评价体系。其主要是通过预测分析,猜测出一些可能发生的造成不好影响的问题,找出并解决。当今环境日趋恶劣,找出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和恢复环境势在必行。
1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现状
报告显示,环境影响评价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实施的,和国外所实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不同,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多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的审查和建设项目的批准。并且,1979年我国制定的环境保护法中,也明确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机制,在新项目的建设、老旧项目的扩建中,要求必须具备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由环境保护部门、相关部门的审查后,才能进行设计。1981年5月,相关部门联合颁布了基本工程的环境保护管理法,规定着项目建设在环境保护中的原则,及环境保护制度执行的方法。1986年,国家各部门也联合颁布了环境保护管理法,该方法将环境影响评价,从基本工程的建设,扩大至技术的改造、开发。另外,我国于1998年也颁布了和环境保护相关的条例,从某种程度上提升着该制度的法律地位。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由此建立了以环境影响评价为中心,由相关部门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
2 我国目前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的问题 2.1 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制度不完善
公众参与制度包括公众决策、过程参与和末端参与,我国公民可以参加一切对环境发展有利的活动,活动必须符合公民的切身利益。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于公众参与各项活动制定了相关规定,但我国其他相关法律都为原则性“宣誓”,公众参与相关活动的热情度无法提高。 2.2 法律责任不健全
环境影响评价中经常存在法律责任不健全的情况,主要表现在法律责任缺失、法律责任过轻等问题,国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也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严重阻碍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过程。在时间问题上,环境影响评价还处于项目建设的决策立项过程中,项目的建设人员、相关评价人员和相关决策人员都存在监督管理缺失、责任不明确等问题。相关建设单位从未向有关部门递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单,这种情况也未被相关单位查办,对相关项目建设没有制定较为完全的处罚措施。
2.3 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机制不完善
政府部门颁布的相关政策、计划及规划,包括相关重要决策制定前需分析制度对预计产生的环境影响做出相关评价,但是目前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制
定新法律的思想未完全开放,对相关政策、立法等宏观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推进较缺乏,没有尽全力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政策没有列入环境评价范围之内,其实这种情况出现的本质原因是对我国环境评价制度的忽视。 2.4 跟踪评价制度和相关替代方案不健全
《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明确规定:编制机关只对具有重大影响的相关规定跟踪评价,其余相关规定一律不评价。但是评价法中未给与“重大影响规定”的范围,相关规定对环境的影响一般都只有在事后实施过程中才能发现其相关影响。 2.5 审批机构设置不合理
《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相关规定明确提到,编制机关与审批机关在某种意义上若重合,容易导致政府部门为了地方的短期发展目标对环境保护制定相关不利决定,这些制度很容易导致政府部门出现滋生腐败,使得环境破坏严重,同时对人们生产造成严重损失。 3 环境影响评价发展趋势
当前,社会经济处于可持续发展状态,需要以此为背景,兼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可持续性。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除了考量人民群众的环境资源需求之外,还要对后世环境诉求加以考量:首先,可构建科学的基础理论和技术方法体系,使其与我国国情相符。依据我国国情及环境情况,对环境影响评价指导原则加以确定。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除了采用传统评价方法和政策分析方法之外,还要注重对GIS技术和系统动力学仿真技术加以应用,以此为背景,使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技术支撑体系,为后续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奠定良好基础;其次,可加强部门协作,使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更加灵活。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无论任何开发活动,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实施过程中,因受限于经济、资源、成本等因素,很难兼顾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基于这一情况考量,应依据实际情况,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细分,分别进行初评和详评,重点评价存在严重环境及污染问题的大型建设项目;最后,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要明确公众的主体地位,使公众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因一些建设项目具有隐蔽性特征,很难真正实现公众参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要依托公众参与,加强调查研究,对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等做进一步优化,将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社会影响及环境污染问题降到最低,并为居民安置、公众补偿等提供依据。公众参与的另一大优势在于弥补环境监测评价和数学模式预测过程中的不足,便于社会成本支付。
4 环境评价制度改进意见和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研究工作中,可从三个方面对环评制度加以改进,将其优势和作用发挥到最大:首先,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评审体制加以完善,由评估单位和审批部门共同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采用两级评审体制,经授权的中央级和省级环境影响评价机关共同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赋予两种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结论同等法律效力,同时,还要对审批部门进行法律约束;其次,依据工程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求,对环境影响评价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制度加以完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过程中,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非常关键,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项目是否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对建设单位、编制机关等进行了法律责任界定,但仍存在诸多漏洞和问题,亟待完善;再次,引进替代方案,注重科学决策。采用专业方法,对环境影响评价方案进行深入全面分析,优选出最佳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中,选出最佳项目方案,
将环境和经济影响降到最低;在立法过程中,明确规定替代方案,使其包含具体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和理论基础。
结束语:
环境问题是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环境的问题,而环境影响评价的研究与发展是防止环境污染的有效方法,通过这个可以使我们更好的了解到一项活动可能带来的污染,从而能更好的预防,减轻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因此,我们要好好的利用和发展环境影响评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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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德标.浅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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