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协议(非药品)
甲方: 乙方:
为保证产品在流通领域的质量,保证消费者利益,明确双方质量责任与义务,双方依据《产品质量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命名规定》、《消毒产品包装说明书管理规范》等相关产品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经充分协商,现就质量相关问题达成如下保证协议:
一、 乙方文件、资料提供责任
1.1 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等规定为甲方提供如下真实、合法、有效的文件和资料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1.1.1 乙方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产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等有关生产者、经营者资质证明文件,产品生产、经营相关许可、证明、标准、检验等文件,以及知识产权权利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1.1.2 乙方授权代表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1.1.3 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1.1.4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资料应真实有效,如存在伪造现象所引发的各种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2 上述文件、资料应当加盖乙方公司红色印章,并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1.3 如上述文件、资料基本信息改变、有效期届满、授权代表更换等变更,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提供全新的文件、资料。如因乙方未及时通知并变更有关文件和资料,而引起的产品入库延误、消费者投诉等后果由乙方负责。
1.4对于甲方认为短缺的文件和资料,乙方应承担及时补充提供责任。 二、乙方法定质量保证责任
2.1乙方应按照产品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所提供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即: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物质。
2.2本协议中所述产品质量、产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内在质量,还包括:产品名称、包装、标签、说明书、广告、知识产权等可能侵犯消费者、第三方等合法权利的所有方面和问题。因上述问题引起的各种纠纷,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2.3 甲方在验收货物或经营中发现乙方有违反以上规定之义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退货、赔偿全部损失,乃至解除协议。
三、 有效期及批号特别保证
3.1 乙方提供的产品,应当有合格证明文件;
3.2生产企业所供产品生产日期距离甲方验收日期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商业公司所供产品生产日期距离甲方验收日期应当在六个月以内。特殊情况下特殊产品生产日期距离甲方验收日期超出如上约定期限的,乙方发货前应当征得甲方业务部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担。
3.3 同一个品种,每次供货少于5件的,必须是同一个批号;供货量在5件以上的,不能多于两个批号。
3.4 乙方产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适于运输。 3.5 产品在甲方收货前发生的损坏等责任乙方自行承担。 四、随货凭证、入库验收及保管
4.1乙方应随发运的产品提供随货凭证,随货凭证的信息项应包括:收货单位名称、供货单位名称或生产厂商、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并要加盖供货单位的出库专用章。
4.2甲方在收到产品后必须进行验收。若发现短缺、破损、差错、雨淋、包装污染等外在质量问题,应在收到产品时立即向运输单位索取证明,作为乙方退、换货的书面依据。 4.3 甲方应当按照产品相关规定保管、储存,由于储存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五、 产品质量查询和质量实地考察
5.1甲方在经营乙方产品的过程中对产品质量存在疑问时,应及时与乙方联系,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说明和确定的质量信息及相关部门的检验报告单。乙方收到甲方请示质量查询函(电)后,应在5日内给予书面回复。超过期限,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5.2 甲方认为必要时,可对乙方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现场考查,乙方应提供方便。 5.3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加强质量信息沟通,质量管理机构间建立直接的联系以快速解决相关质量问题。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收集产品质量信息并及时反馈给甲方。
六、 相关部门对产品的抽检
6.1 相关监管部门在甲方进行抽检,甲方可凭抽检单要求乙方给予补货或补偿相应经济损失。
6.2 经相关监管部门抽检判定乙方产品为不合格商品,甲方不予退换货,封存后等待相关部门处理。乙方同时承诺承担以下责任:
6.2.1 赔偿甲方直接经济损失。 6.2.2 其他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产品质量行政处罚
7.1 乙方违反本协议义务,致使甲方被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除应全力配合甲方行使行政复议权利外,还应对甲方的罚款损失和其他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八、 消费者投诉处理
8.1 如因乙方产品质量原因导致消费者投诉甲方的,乙方承诺:
8.1 乙方在接到投诉通知后在甲方指定时间到场,与甲方共同处理该纠纷。 8.2 乙方如对消费者的投诉无异议,则应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3 双方如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以相关部门的鉴定为准,以此确定责任的承担者。如相关部门不能对此作出鉴定,则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九、 甲方企业商誉损失的补偿
9.1 若因乙方产品问题被媒体曝光,或者被相关部门质量公告列为不合格产品的,乙方承诺:
9.1.1 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
9.1.2承担本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赔偿责任。 9.1.3同时向甲方承担商誉损失,不低于叁万元。 十、 赔偿责任的实现方式
7.1 依本协议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应当以现金或电汇等方式向甲方支付。乙方如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以上述方式承担赔偿责任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从乙方应付货款中相应扣减。
十一、 争议解决
8.1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商议。商议不成,应向本协议主要履行地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 附则
14.1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4.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4.3 本协议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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